信用危机的潜在因素
今年,随着境外评级机构调降我国主权信用评级,以及广泛地调降我国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信用评级,关于我国是否可能爆发信用危机的讨论再一次热络起来。笔者应有关方面的邀请,就我过信用危机潜在的因素做一些说明。
笔者没有使用“潜在的信用危机”,而是使用了“信用危机潜在的因素”。因为,这恰恰是我国官方学者和主流媒体争论的盲点。事实上,商人银行和投资银行将所谓“表外业务”托付影子银行,表面上解决了资本充足率的问题,成功地逃脱了监管机构的监管,也推卸了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规模巨大的信用黑洞。举例,某商业银行,为某影子银行代发理财产品,并在合约中清晰说明商业银行不承担任何信用责任。那么,某商业银行理论上无须承担影子银行产品失信的责任。然而,一旦影子银行出事,代影子银行发售产品的商人银行真的没有任何信用责任吗?再往深一步,某商业银行代发之影子银行理财产品如果出问题,我国的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真的就没有任何信用责任吗?就买卖合约的法律条款而言,确实如此。但是,就广义信用责任而言,商人银行以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连带信用责任。全球类似诉讼案例无数,相关金融机构是必须承担一定后果的。况且,在我国,这种情形极为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其政治上的副作用已经不容小觑。请记住笔者的结论:这是经典的信用错配。信用错配,本质是影子银行盗用了商业银行信用,以致於一并盗用了老百姓对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信任。错配,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欺诈。因为,影子银行根本不具备与其金融产品相匹配的信用资质。所以,笔者说,表面上看,我国没有“潜在的信用危机”,却不能不承认有“信用危机潜在的因素”。
问题不止于此。还有一个“信用危机潜在的因素”。那就是,时间错配。无论是商人银行的正规贷款,还是影子银行的理财产品,多数都是中短期的融资安排。可是,你懂得,政府的基建项目回收周期可能超过二十年,大型企业的投资项目回收周期可能需要十年,就算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大该也需要五年。想想看,短期融资做了长期投资,就必须不断再融资以不断地还本付息。这是一场极端危险的金融游戏,一旦利息大幅度上升,一旦老百姓不再存款或不够买金融产品,信用链条就会全面地断裂以致於出现金融市场崩溃。笔者不太相信央行和银监会看不到危险,笔者当然很清楚各金融机构已经骑虎难下了。时间错配,关健是信用的时间价值。而时间成本,是可以耗尽信用的,甚至彻底耗尽政府的信誉。怎么解决时间错配问题呢?最常见的做法,就是政府持续提供两位数的实质性通货膨胀。你或许听不懂笔者的陈述,那你就换种思维方法。例如,一年时间,贷款利率为8,实质通胀率为18,年底还本付息=82+8=90,贷款者将从实质性通胀中获得10的补贴。也就是说,国家强制货币贬值,也就是国家强制存款人补贴贷款人,也可以更直白地说是国家帮着贷款人抢存款人的钱。机会主义政府往往逃不出这个怪圈,很多政府就是因此而垮台的。不好意思告诉你,前二十年我国就是这样做的。本质上说,时间错配,伴随着高通胀预期。任志强等就是看穿了政府的这个死穴,才敢狂言房价永远上涨。然而,房价能涨到天上去吗?谁敢说,高通胀不是“信用危机潜在的因素”。
信用错配和时间错配同时出现,意味着财政政策出现了严重问题。我国一九九四年分税制改革,造成了地方财政的严重困难,爲了解决地方财政的严重不足,我国临时性地采用了土地财政政策。土地财政政策是不道德的、违宪且违法的临时性措施,只能临时性采用。这个政策,本应在二零零二年终结,代之以正规的资产类税赋和资本类税赋。但是,二零零二年以后,新一届政府食髓知味,不愿意触碰极其复杂地产利益集团。於是,土地财政成为基本国策,又被继续推行了整整十五年,如今已经到了尾大不掉的尴尬程度了。令人费解,我国在二零零二年,并未检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财政平衡问题,单纯的GDP逻辑作为硬道理反而成为了土地财政的理论依据。问题是,土地财政,本质上是超级地租,其基本含义是以国民资产为本剥夺国民福利。换句话说,土地财政,在伦理上是不道德的,在法理上是违宪违法的,在学理上是下流野蛮的。远离权力和资本的普通劳动者成为土地财政的最大受害者,已经完成工业化的中国再一次消灭了中产阶级。更为严峻的现实,当然不在于道德伦理和宪法法律,扭曲的土地财政终于破坏了中国财政的整体性和连续性。须知,卖地收入有着极大的地域性差异,我国财政的整体性平衡被破坏掉了。同时,由于土地属于有限资源,根本无法无限度地开发,地方财政的连续性被破坏了。大家已经注意到了,我国欠发达地区财政开始严重依赖地方债。什么是地方债?就是政府预征税赋!请计算一下吧,有些地方已经预征了二十年税赋了!这是破产的节奏啊!财政危机,必然导致信用危机。财政失败,必然导致国家衰败。其中道理,毋庸赘言。
那么,如何消除信用危机的潜在因素呢?
第一、必须坚定地开启中国税政改革之路。必须建立起针对资产持有和资本利得的课税体系。必须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结束土地财政,建立起真正意义的、科学合理的分税制体系。我国的财政状况,因为税政极度扭曲,已经处于建国后最危险的时期了。与此同时,极度扭曲的土地财政制度,恶性地膨胀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规模,我国现在必须重新厘定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规模,再也不能无限地、无序地、无理地扩张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了。我们应当真正落实以收定支,严格划定地方债与GDP的比例关系,财政平衡应成为考核干部的最主要指标。我们应当严肃处理那些造成财政破产的地方领导干部。此外,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税政改革也是反腐败的唯一出路。唯有针对资产持有和资本利得课税,才能使干部的非法所得大白于天下。税务局,是最好的反腐败工具,请相信是唯一而绝对不是之一。
第二、必须严格限定我国总负债的规模,从源头上掐灭信用危机的种子。我国央行和银监会必须严格履行起信用监管的职责,绝对禁止商人银行代销未作风险评级的影子银行的产品,严格限制并管理各级政府的各类融资平台,严禁任何形式的政府担保和承诺。对於已经发放的贷款和已经发售的产品,进行系统的分类清理,重新进行第三方风险评估,争取在危机前予以妥善处理。对於我国业已存在的大规模非法融资,必须採取更为严厉的打击措施,争取在当事人未卷款潜逃之前完成财产保全,尽量争取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我国的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对存在巨大风险的大型民间企业的贷款情况进行排查,我国绝对不能允许这类企业利用国有机构信用套取巨额贷款,应採取极为严厉的管控错失严格限制企业股东套现出逃。我国监管机构,应严格限制内保外贷,对企业海外投融资活动设定严格规范。
第三、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充分使用现有的金融手段化解已然出现的信用风险。要加快债务股权化的步伐,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和资金成本;要加快资产证券化的步伐,扩阔企业非债务融资的渠道,解决资金紧张问题。要在现有的总负债规模上,加快资本流通的速度,加强资本的有效配置。越是在困难的时刻,越要敢于加强金融的改革和市场化。
总之,我国最高决策层,应对我国财政金融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国最高决策层,应该尽可能避免被所谓“金融四十人”之类的小圈子误导。我国最高决策层,应该阻止任何以改革开放之名所进行的补贴特殊人群的所谓“金融创新”。我国最高决策层,应对我国金融领域出现的财富大规模纵向的和横向的转移高度警觉了。我国必须避免出现俄罗斯式的金融失控,我国必须避免出现委内瑞拉式的财政崩溃。自信,源于知己知彼,源于强有力的管理和控制。最后说一句,所有金融活动,皆不外乎财政,财政的根基在于创造价值。玩虚拟经济,搞金融鬼把戏,强制掠夺国家财产和国民财富的时代必须结束了。我们期待,我国在十九大之后,开启财政金融正规化建设的崭新时代。